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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复习案例1

分类: 工人技术  时间: 2019-01-23 12:10:53  作者: 全国等级考试资料网 

【案例1】

1.背景

李某购买了一住宅,产权登记在其母王某的名下。该住宅工程的设计单位为天润设计公司,该公司设计资质等级为二级。房屋竣工交付后,李某委托了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工作,并与其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一:李某要求装饰装修企业增加工作内容:(1)自行设计将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减小;(2)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厨房i(3)拆除连接阳台的混凝土墙体;(4)去掉房屋原有节能保温层,扩大使用面积;(5)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事件二:李某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向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物业管理企业要求其提供的资料有装饰装修方案、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证书、李某同意进行装饰装修工作的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及付款凭证等。

事件三:物业管理单位要求李某如欲拆改暖气管道,必须统一使用该物业单位确定的改造单位。

2.问题

(1)事件一中,装饰装修企业是否均应遵照执行?并分别说明理由。

(2)事件二中,物业管理企业的要求是否恰当?并说明理由。

(3)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谁?

(4)事件三中,物业管理单位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案例1】答:

(1)否。

理由:1)应由天润设计公司设计将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减小;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厨房间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10号)中明确的禁止行为;

3)拆除连接阳台混凝土墙体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ll0号)中明确的禁止行为;

4)去掉房屋原有节能保温层,扩大使用面积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ll0号)中明确的禁止行为;

5)在取得燃气管理单位批准后方可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2)不恰当。

理由:物业管理企业无权要求李某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及付款凭证,其他三项资料应提供。

因房屋的产权人是王某,故虽然房屋是由李某实际出资购买,但在装修时应由实际产权人出具同意进行装饰装修工作的证明。

(3)应同时告知李某和装饰装修企业。

(4)不符合。

如李某如欲拆改暖气管道,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后实施,可以自行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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